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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产继承纠纷存在误区有哪些?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2019年4月24日  烟台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yatzqzwls.com/

  房产继承的时候双方是可能会有纠纷,特别是只有一套房子而有多个继承人的时候,每一个继承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房子的处置权或是继承大份额的房产权。那么,房产继承纠纷存在误区有哪些?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张福旭律师http://www.yatzqzwls.com/,山东烟台知名律师,擅长办理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债务、离婚赔偿、子女抚养、监护权变更纠纷、家产纠纷、家庭暴力、遗嘱、彩礼返还纠纷、赡养、婚外情、同居纠纷、重婚、涉外婚姻、遗产继承等法律纠纷。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余,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房产继承纠纷存在误区有哪些?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房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协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

  3、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张福旭律师,山东烟台 知名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