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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某市分行诉富兴宾馆等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案

2018年11月21日  烟台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yatzqzwls.com/
  【关键字】金融借款合同 贷款 担保
  【案情】
  a宾馆为向某建行一办事处借款,要求b公司为其提供担保。b公司要求a宾馆在该办事处开设帐户并把财务章交给b公司后才为其借款作担保。a宾馆在该办 事处开设帐户后,把从某建行信贷处拿来的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给b公司填写。该担保书中已印好的主要条款是:本项担保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本项担保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保证,不受借款方或担保方的任何变化而有任何改变。b公司在a宾馆拿来的担保书上填写了部分条款(部分条款仍空白)后交给a宾馆。但a宾馆未能在该办事处借到款。之后,a宾馆又于某建行处使用另一套印鉴开设了帐户,并拿着该担保书向某建行借款。1994年5月8日,a宾馆与某建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一被告a宾馆向原告某建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宾馆装修;贷款期限为半年(到1994年11月8日),月利率为8.64‰;由b公司作为担保人,并提供不可撤销还款担保书,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由担保人承担还款付息责任。
  签约后,原告先后分6次将人民币200万元支付给了第一被告a宾馆,但第一被告a 宾馆使用了这笔借款后,未能按期还款给原告某建行,并向某建行申请延期还款。之后,原告某建行交给第一被告a宾馆贷款展期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要求借款人写明展期原因和担保单位意见。第一被告a宾馆拿到该申请书后,在担保单位意见一栏内盖上 私刻的第二被告b公司的公章,又模仿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迹在担保单位意见栏 内写了“同意”二字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第一被告a宾馆的延期还款申请于1992年12月27日得到批准展期3个月。
  1995年3月25日,原告某建行向第二被告b公司催还借款时,b公司得知第一被告私刻b公司公章和模仿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 延期还款之事后,当即向原告某建行提出异议。原告催款无果,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罚金。
  【裁判要点】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a宾馆间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二被告b公司为第一被告a宾馆的借款出具了不可撤销还款担保书,其对于第一被告a宾馆所欠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第一被告a宾馆偿还原告借款、银行利息及罚息; 第二被告b公司对第一被告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担保过程中,虽然b公 司要求a宾馆在某建行一办事处开设帐户并办理借款手续才为a宾馆出具担保。但b公司在a宾馆借款不着后,没有积极追回担保书,致使a宾馆拿着该担保书与 某建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因而该担保行为应视为b公司同意,该担保是有效的。但逾期还款时,a宾馆未征得b公司同意,而私刻b公司公章,并模仿b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名,骗取某建行对其展期的批准,该行为应确认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该纠纷中,b公司不应再负担保责任。遂判决由第一被告a宾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法理评析】
  本案原告某建行与第一被告a宾馆所签借款合同内容合法,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应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在第二被告b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问题上,一 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应该说,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b公司在a宾馆第一次借款未果后,没有积极追回其已填写的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致使a宾馆以此作为担保向某建行借款既遂,这可视为b公司已经同意担保,担保是有效的。但贷款展期担保却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尽管在不可撤 销还款担保书中约定“本项担保在贵行(原告)同意借款方(第一被告)延期还款时继续有 效”及本项担保“不受借款方或担保方的任何变化而有任何改变。”“但原告某建行在交给第一被告a宾馆贷款展期申请书中有担保单位意见一栏,明确要求贷款展期应征 求担保单位意见,这是某建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的新的要约,第一被告a宾馆接 受了这一要约,这是对原不可撤销还款担保中关于保证责任期限的变更,而原告及第一被告a宾馆未征得b公司同意,特别是a宾馆私刻b公司公章、模仿b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骗取对贷款展期的批准。该行为是无效的,b公司也不应再负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