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几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几年内不
行使而消灭?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
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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