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法规

关于对国债发行、兑付费用有关事项的复函

2018年11月21日  烟台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yatzqzwls.com/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财政局:
  你市来电要求再次明确国债发行、兑付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比例问题,考虑到你市发行兑付数额较大,为使该项费用充分发挥效益,又能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研究答复如下:
  1.国债的发行、兑付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宣传、会议、培训、劳务、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适当的奖励。
  2.发行、兑付手续费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债发行、兑付等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发行、兑付手续费中用于奖励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发行、兑付费用总额的20%。
  3.发行、兑付手续费应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发行、兑付费用可不交营业税,结余可继续留用。
  4.对发行、兑付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摊提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