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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8年11月21日  烟台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yatzqzwls.com/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房改办发[1992]字第33号、沪房[1992]公字发第957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驻沪部队,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局:?
  在实施上海房改方案“配房买债券”工作中,关于“厅”的面积是否应计入住房居住面积的问题,我办曾在1991年沪房改办(1991)53号文《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中作了规定。但由于“厅”的种类很多,面积有大有小,执行中仍有不少问题。现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凡“厅”的净面积小于或等于6平方米,不予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仅以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
  二、凡“厅”的净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居住面积加超过6平方米部分的厅的面积之和乘以换算系数为准。?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